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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作者:歐巴資產管理
時間:2018.07.04

早期台灣民眾法律知識不足,在還不知「拋棄繼承」的概念前,都認為「父債子償,天經地義」。但後來發生幾件兒子繼承父親龐大債務的事件後,社會上才慢慢有了「拋棄繼承」的概念,而且不會被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。

但只知道拋棄繼承,還是存在著許多問題,有人不知父母的財務狀況就索性拋棄繼承,搞得一堆財產沒人繼承。也有人為了弄清楚父母的遺產到底是正還負,耽誤了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的時限,到最後還是繼承了一堆負債。

於是社會上又漸漸地普及了「限定繼承」這個名詞,意思是「概括繼承,但有限責任」。也就是原則上通通繼承,不論是積極的財產還是消極的負債,但當財產不足以還清負債時,繼承人就不需負清償責任了。

例如被繼承人僅留下了一棟房子,而房子有銀行貸款1000萬,房屋二胎300萬,繼承人將其出售後僅得1200萬。此時,不足的100萬便不需要清償了,當然按順位清償,損失的應該是民間二胎的業者。

儘管法律制度已經如此完備,但是不懂法律的人,還有錯過申請期限的人,一樣會遇到相同的問題。所以立法院在2009年索性修法,讓限定繼承全面制度化,也就是不用申請,所有繼承案件都採限定繼承制度,讓繼承不再是孩子的痛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