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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約莫在30年前,台灣沒有智慧財產權的概念,更沒有相關的法律在約束,每家錄影帶出租店,都不斷地在拷貝錄影帶以及後來的光碟。所以當時的錄影帶出租業者,每個都賺翻了,而且分店一家家的開,幾乎就是當時最賺錢的行業。

後來大概在20年前,台灣在美國的強力要求下,不斷地修法維護智慧財產權,同時也不斷地取締盜版光碟。造成當時許多賣盜版光碟的奸商,利用未成年人幫他們賣盜版光碟,自己卻躲在暗處,以避免自己被抓。

當時在下便有一位客戶詹先生,他的兒子因為賣盜版光碟而被抓,刑事部分因為是少年,所以以輔導代替刑罰,不需入監服刑。但民事部分則是要面對高額的賠償金。

賠償金的算法是每一張光碟的100倍價值,當時光碟的市價大多都是100元,所以一張要賠1萬元。而詹先生的兒子,被查到的光碟有700多張,也就是要賠700多萬。詹先生貸了銀行貸款還差100萬,所以就向我們公司借了二胎貸款100萬。

記得當時我們還拜託金主,提供詹先生最優惠的利率,希望他不會因為孩子的一時糊塗,而賣掉僅有的房產。幸好詹公子在那件事後,能夠痛改前非,不再招惹事端,讓詹先生能夠慢慢地還清民間二胎借款。